137707-98118
159962-98111

企业应完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达到增值税的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08:02    当前栏目:合同常识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关于增值税的减免规定有几大类,本节将就这几类规定进行解释,以说明如何利用增值税的减免规定进行纳税筹划。

  1.优惠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为17%,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基本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13%的低税率计征增值税:

  (1)农业产品,包括粮食、蔬菜、烟叶(不包括复烤烟叶)、茶叶(包括各种毛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林业产品、其他植物、水产品、畜牧产品、动物皮张、动物毛绒和其他动物组织。

  (2)粮食、食用植物油。

  (3)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4)图书、报纸、杂志。

  (5)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6)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金属矿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

  (7)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从天然矿床中采选的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矿石、矿砂、矿粉,不包括经过锻烧、焙烧和加工的产品。

  (8)煤炭,是指直接从地下开采出来的原煤和经过洗选、精选工序生产的洗煤、选煤。

  税法规定,生产下列货物的一般纳税人,除了按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外,也可按简易办法,按照6%的征收率计征,并且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县以下小型火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企业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料所用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4)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5)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6)自来水。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的规定是:商业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适用的征收率是4%;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适用的征收率为6%。

  2.税额扣除

    税法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除了该项统一规定以外,针对纳税人实际经营和计税中的一些特殊情况,税法还对以下三项业务规定了准予计算进项税额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政策。

  (1)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

  (2)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不包括随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3.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生产的各种初级产品),这里的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进口的教学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货物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提供给残疾人的专用品。

  (8)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游艇、摩托车及应征消费品以外的货物。

  4.起征点的规定

    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5080元。

  这里所说的销售额是指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和零售的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

  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给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很多机会,纳税人应认真掌握,熟练运用这些政策,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利用各种手段,减轻自己的税负。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zylsw.net/htcs/3483.html
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公司法律师姬传生联系方式
咨询姬律师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4A座14楼
Copyright © 2010-2020 姬传生公司法咨询 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