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是企业经营范围多样化的反映。企业的主要业务确定以后,其他业务项目即为兼营业务。从税收角度而言,兼营行为涉及到企业税负的轻重,其税务处理的不同方式给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契机。一般而言,兼营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1)兼营项目税种相同,但适用税率不同。例如,供销系统的企业,一般既经营税率为17%的生活资料,又经营税率为13%的农业用生产资料等;又如某农业机械厂既生产销售税率为13%的农机,又利用设备从事税率为17%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务。
(2)兼营项目税种不同,适用税率不同。此种类型通常是指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既涉及增值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项目,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该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企业为充分利用本单位的人力、物力等资源,跨行业进行多种经营,兼营非应税劳务的情况越来越多。
从事以上两种兼营行为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
(1)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在取得收入后,废分别如实记账,并按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
(2)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并对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收入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其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分别核算即意味着税负的减轻,这是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如本应按17%和1 3%的不同税率分别计税,未分别核算的则一律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税率一般为3%~5%,远远低于增值税税率。所以,如果将营业额并人应税销售额中,必然会增大税负支出。
例如,大华钢材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月份销售钢材90万元,同时又经营农机收入10万元。则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1)未分别核算时应纳税额=(90+10)万元/(1+17%)×17%=14.53万元
(2)分别核算时应纳税额=90万元/(1+17%)×17%+10万元/(1+13%)×13%=14.23万元
可见,分别核算可以为企业减轻0.3万元税收负担。
再例如,华联商厦1月份共销售商品90万元,同时又经营风味小吃,收入为1 0万元,则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如下:
(1)未分别核算时应纳税额=(90+10)万元/(1+17%)×17%=14.53万元
(2)分别核算时应纳增值税=90万元/(1+17%)×17%=13.08万元
应纳营业税=10万元×5%=0.5万元
总共应纳税额=13.08万元+0.5万元=13.58万元
可见,分别核算可以为华联商厦节省税款0.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