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巧用汇率--增值税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08:02    当前栏目:合同常识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10
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运用外汇结算营业额或销售额,必须把外汇按市场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纳税人的营业额或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业务发生当天或当月1日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进行折算,而这种折合率应当事先确定并且在一年之内不得变更。因此,选择恰当、适时的人民币折合率是税务筹划的内容之一。

  例如,某商业企业进货时用人民币进行结算,销货时用美元结算,该企业选择销售额发生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为折合率。假设进货单价为1000元人民币,销货单价为180美元。某月1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18.7,某月16日发生进货成本100000元、销售收入为18000美元,当日美元与人民币汇率为18.3.若按当日汇率计算:

  某月销售额为18000×8.3149400元(人民币)

  应纳增值税为(149400×17%)-(100000×17%)=8398元(人民币)

  如果按当月1日汇率计算:

  某月销售税为18000×8.7156600元(人民币)

  应纳增值税为(156600×17%)-(100000×17%)=9622元(人民币)

  由于该企业预先选择了销售额发生当日的汇率进行折算,因此,此笔业务企业可节税1224元(9622元-8398元)。

  企业在实际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时,应注意:税务筹划是在全面、准确掌握税法的前提下事先进行的谋划。在进行增值税筹划时,还应考虑与之相关的其他税种、其他因素,防止顾此失彼,注意时效性、机遇性。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zylsw.net/htcs/3504.html
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公司法律师姬传生联系方式
咨询姬律师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4A座14楼
Copyright © 2010-2020 姬传生公司法咨询 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