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销售免税货物能否开专用发票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08:03    当前栏目:合同常识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中国税务报:我们是一家中型白酒生产企业。多年来,我厂在生产白酒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酒糟一直被当地国税机关认定为免税货物。然而在20059月份,我厂对某商家销售酒糟时,该商家非要求我厂给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我们按照商家的要求,为其开具了金额为46万元、税额为5.98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近,我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我厂2005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认为我厂在销售酒糟时,因向购货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再享受免税的待遇,而需补缴增值税5.98万元。请问,难道我们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本来应该免税的货物就不能再免税了吗?
  某白酒厂 王成彪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因此,你市国税局稽查局不仅要你厂补缴5.98万元的增值税,而且还可以对你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zylsw.net/htcs/3511.html
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公司法律师姬传生联系方式
咨询姬律师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4A座14楼
Copyright © 2010-2020 姬传生公司法咨询 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