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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对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按所在国税法或政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08:03    当前栏目:合同常识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纳税人对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按所在国税法或政府规定获得减免所得税的情况,怎样处理?
  答:对纳税人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按所在国(地区)税法规定或者政府规定获得的减免所得税,按以下办法处理:
  (1)纳税人在已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在国(地区)税法规定及政府规定获得的所得税减免税,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经缴纳所得税进行抵免。
  (2)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世界性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当地国家(地区)政府减免所得税的,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经缴纳所得税进行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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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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