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的赔偿应遵循五项基本原则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08:04 当前栏目:合同常识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一是以实际损失为限的原则。当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后,保险人应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恰好能够恢复到保险事故刚发生以前的状态。赔偿过少,不能充分补偿受到的损失;赔偿过多,则会引起不当得利,违反保险的本意。确定财产实际损失多少,京戏以市价为准,因为财产的价值是通过该项财产的市价来表示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决不能超过该项财产损失当时的市价(定值保险和重要价值保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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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以保险金额为限的原则。保险金额是保险赔偿金额的最高限度,赔偿金额只能低于、等于,不能高于保险金额。
三是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的原则。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对遭受损失的财产必须具有可保利益。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对该项财产在出险时的可保利益为限。
四是保险人可以选择货币支付或修复、换置方法的原则。只要达到被保险人在财产遭受损失后,经过保险补偿能恢复到他在财产发生损失前的经济状态的目的,保险人可以根据不同的出险受损情况,分别选择货币支付或修复原状或换置的办法来进行赔偿。被保险人不能因小损而放弃保险标的,要求保险人按全损赔偿。
五是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的原则。财产保险的赔偿是对损失进行经济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不受影响,不能通过赔偿获得额外利益,否则将导致道德危险,增加欺诈行为。为此,应掌握保险事故如由第三者责任引起,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获得全部赔偿以后,必须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不能再从第三者那里得到额外的赔偿;被保险人将同一财产多处或多张保单投保,出险后不能获得超过其保险财产总价值的赔偿数额;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赔款中扣回;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少损多赔,或弄虚作假,或有欺诈行为,有树立拒绝赔偿,多赔部分可以追回,必要时可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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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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