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分类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08:05 当前栏目:合同常识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合同在法律上有无名称,可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凡是法律上已经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就叫做有名合同,又叫典型合同,我国《合同法》分则中规定了买卖、租赁等15种有名合同;凡是法律上没有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就叫做无名合同,又叫非典型合同,如旅游合同,但无名合同并非没有自己的名称,而是法律对这类合同未明确规定。
2、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中是一方负有义务还是双方互负义务,可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的合同是单务合同,如赠与、借用合同;双方都负有义务的合同是双务合同,如买卖、租赁、运输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又分为完全的双务合同与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形成对价关系并互为前提的是完全的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不具有对价关系、彼此不构成前提的是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如无偿的委托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因给付而获得利益,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凡双方当事人都因向对方给付而获得相应利益的合同就叫做有偿合同,它是大量的,如买卖、租赁、有偿保管、运输、承揽合同;凡向对方给予而不能取得利益的合同就叫做无偿合同,它是少量的,如赠与合同。有的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它必定是有偿的,如买卖、租赁合同;有的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它必定是无偿的,如赠与、借用合同;有的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保管、委托合同。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是无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以是有偿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生效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可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凡是仅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生效要件的合同就叫做诺成合同,又叫不要物合同,如买卖、承揽、租赁合同;凡是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就叫做实践合同,又叫要物合同,如赠与、保管合同。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履行特定的形式和手续,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凡法律规定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是要式合同;凡法律规定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在现代各国,虽然以合同自由为基本原则,即以不要式合同为原则、以要式合同为例外,但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对特殊财产如不动产合同仍然规定为要式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能否独立存在,可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依附于主合同才能存在的合同是从合同,如保证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唯一例外的是合同中的解决争议的仲裁条款,它作为从合同,具有独立性,主合同无效,从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仍然有效;从合同无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7、本约(本合同)与预约(预备合同)。根据订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约定的关系,可分为本合同与预备合同。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是预备合同;而将来应订立的合同就是本合同。如约定将来要购买房地产开发商的商品房是预备合同,而将来要买卖商品房就是本合同。
8、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根据订立的合同是为谁的利益,可分为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仅订约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是为自己订立的合同;订约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缔约人,也不通过代理人参加订立合同,但他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权利,可以直接基于合同取得利益,如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
此外,根据不同的标准,合同还可分为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与其他形式合同,还可分为附条件合同与不附条件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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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中是一方负有义务还是双方互负义务,可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的合同是单务合同,如赠与、借用合同;双方都负有义务的合同是双务合同,如买卖、租赁、运输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又分为完全的双务合同与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形成对价关系并互为前提的是完全的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不具有对价关系、彼此不构成前提的是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如无偿的委托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因给付而获得利益,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凡双方当事人都因向对方给付而获得相应利益的合同就叫做有偿合同,它是大量的,如买卖、租赁、有偿保管、运输、承揽合同;凡向对方给予而不能取得利益的合同就叫做无偿合同,它是少量的,如赠与合同。有的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它必定是有偿的,如买卖、租赁合同;有的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它必定是无偿的,如赠与、借用合同;有的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保管、委托合同。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是无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以是有偿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生效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可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凡是仅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生效要件的合同就叫做诺成合同,又叫不要物合同,如买卖、承揽、租赁合同;凡是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就叫做实践合同,又叫要物合同,如赠与、保管合同。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履行特定的形式和手续,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凡法律规定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是要式合同;凡法律规定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在现代各国,虽然以合同自由为基本原则,即以不要式合同为原则、以要式合同为例外,但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对特殊财产如不动产合同仍然规定为要式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能否独立存在,可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依附于主合同才能存在的合同是从合同,如保证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唯一例外的是合同中的解决争议的仲裁条款,它作为从合同,具有独立性,主合同无效,从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仍然有效;从合同无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7、本约(本合同)与预约(预备合同)。根据订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约定的关系,可分为本合同与预备合同。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是预备合同;而将来应订立的合同就是本合同。如约定将来要购买房地产开发商的商品房是预备合同,而将来要买卖商品房就是本合同。
8、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根据订立的合同是为谁的利益,可分为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仅订约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是为自己订立的合同;订约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缔约人,也不通过代理人参加订立合同,但他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权利,可以直接基于合同取得利益,如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
此外,根据不同的标准,合同还可分为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与其他形式合同,还可分为附条件合同与不附条件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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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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