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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相对性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08:05    当前栏目:合同常识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就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合同的相对性主要从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合同责任的相对性三个方面来体现:
1、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中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具体说,首先,由于合 同关系仅是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 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的当 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 求或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应该提出的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为保护某些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也赋予了某些债权以物权的效力。例如《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种规定在理论上称为“买卖不能击破租赁”,实际上是 赋予租赁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当然这种债权物权化的情形只是例外的情况。
2、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为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另一方承 担义务才使一方享有权利,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因此权利人的权利必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 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从合同关系内容的相对性原理中,可以具体引出如下几项规则:
(1)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当然,随着现代产品责任制度的发展,许多国家立法扩大了产品制造商、销售商对许多与其无合同关系的消费者的担保义务和责任。但承担此种责任,也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
(2)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一般来说,权利会给主体带来一定的负担或使其蒙受不利益。如果合同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则在第三人未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法律推定此种设定是符合当事人的利益。但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条款是无效 的。在实践中,即使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如长期供货关系等 ),也必须在征得第三人的同意后才能为其设定义务。 (3)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一般合同之债主要是一种对内效力, 即对当事人之间的效力,但是,法律为防止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的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 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某些行为行使撤销及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这两种权利的行使,都涉及到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并对第三人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因此,合同的保全也可以看做合同相对性的例外现象。
3、责任的相对性。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义务是责任产生的前提,而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表现,责任与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由于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而合同债务则主 要体现在合同义务之中,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所谓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9条和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债务人应对其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所谓债务履行辅助人,是指根据债务人的意思辅助履行债务的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债务人的代理人,二是代理人以外的根据债务人的意思事实上从事债务履行的人。履行辅助人通常与债务人之间具有委托合同关系,但他与债权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 因此债务人应就履行辅助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如果因为履行辅助人的过错而致债务不履行,债务人应对债权人负违约责任。
(2)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21条对此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债务人在承担违约 责任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既是合同相对性规则 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需的。当然,如果第三人行为已直接构成侵害债权,那么,第三人得依侵权法规定向债权人负责。我国民法也确认了债务人应就第三人行为向债权人负责的原则。《民法通则》第11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 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 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我国合同法虽未重申这一规定,但在第121条中明确规定:“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这就是说,对于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有约定的应依据约定,无约定的应按照法律规定解决。
(3)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其他人因不是合同的主体,所以,债务人不应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为违约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害的,债务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所以,在违约的情况下,法律为制裁违约当事人的行为,对违约方处以罚款、收缴其非法所得等,都不是违约责任,而是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尽管多种责任有时同时存在,但并不丧失其各自固有的性质,违约责任依然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而罚款和收缴非法所得属于其他责任范畴。
总之,合同相对性规则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但集中体现于合同的主体、内容、责任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的相对性也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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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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