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后应当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08:07 当前栏目:合同常识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向来对这一问题就有不同的看法。有人经常对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不作区分,一概而论;也有的人否认合同成立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而以合同的生效取而代之。事实上,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有密切联系,大部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在时间上相同,没有区别,合同成立即合同生效,但这也导致两者被混淆。另一方面,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显著区别,合同成立是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合同生效是法律对合同的评价,是一种价值判断,合同成立未必就一定生效。
合同成立后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如果合同成立时合同生效,当事人就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不一致,那么效力就是多方面的。第一,保持合同成立状态,并依照合同的约定使合同生效。如附条件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所以双方应当保证条件的成就;合同生效应当办理特定的登记或者公证等手续的,合同当事人应当依照成立的合同去履行这种义务。第二,合同成立后因一方的原因而未使合同生效的后果。一种责任是,合同成立后不能生效是因为一方订约过程中的过失造成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无过错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另一种责任是,成立的合同因违法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时,应对他们承担的民事责任,这一般不作为缔约过失责任,而是一种侵权责任;第三种责任是,缔约当事人承担的公法上的责任,即《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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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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