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关系的有机体性与程序性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08:07 当前栏目:合同常识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以及选择权、解除权和追认权等,并非单独存在,毫不相关,而是为满足债权人的给付利益,尤其是双务合同上的交换目的而相互结合的,组成了一个超越各个要素而存在的整体。合同关系在其发展过程中可以产生各种义务。个别的给付义务可因清偿而消灭,形成权可因其行使或不行使而失去效能,合同标的可因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变更,合同主体 也可因法律行为或法律规定而更易,合同关系可因概括转让而移转。无论哪一种情况,合同关系的要素发生变更,但合同关系仍继续存在,不失其同一性。所谓合同关系不失其同一性 ,是指合同效力依旧不变,不仅其原有效益及各种抗辩不因此而受影响,就是其从属权( 如担保)原则上亦仍继续存在。
合同关系自始即以完全满足债权人的给付利益为目的,因“债权系法律世界中的动态因素,含有死亡的基因,目的已达,即归消灭” ,故它可谓存在于时间过程上的一种程序,始自给付义务的发生,历经主体的更易,标的变动,惟无论其发展过程如何辗转曲折,始终以充分实现债权人的给付利益为目标。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已适当履行时,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债权人却因此而取得了物权或与物权价值相当的权利,在法律规范世界中,归于消灭的合同关系并非消逝无踪,仍继续以给付变动的原因存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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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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