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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形式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08:07    当前栏目:合同常识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合同的形式,又叫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协议的外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我国从《民法通则》以来,就对合同的形式兼采要式与不要式原则,而并不是采用自由放任主义。如《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可见,我国的合同形式可分为约定形式和法定形式。
约定形式与法定形式的区别在于:第一,约定形式只能由当事人协商采用,法定形式必须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第二,约定形式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协商选择采用,法定形式不能由当事人加以选择;第三,约定形式的法律效力可以由当事人自由设定,法定形式的法律效力直接源于法律的规定;第四,约定形式因公示性所限不能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法定形式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五,约定形式可以由当事人协议变更或废止,对于法定形式当事人一般不能变更。
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这显然表明了法律尊重当事人对合同形式的自由选择权利,采用以不要式为合同形式的基本原则。同时,第10条第2款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是对不要式原则的例外规定。可见,我国合同法兼顾交易安全与交易便捷的双重价值取向:在交易安全允许的前提下,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经济对交易便捷的需要,在合同形式上以不要式为原则;同时,对一些重要领域的合同强调法定形式,以确保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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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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