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形式的效力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08:07 当前栏目:合同常识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在合同的生效要件中,合同的形式究竟具有什么样的效力,是学者及法律实务中争论较多的一个焦点。由于我国法律在不同的部门法律中对法律行为的形式作了规定,因此,需就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规定属于合同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根据《合同法》第10条、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
1、合同的书面形式具有证据的效力。合同的书面形式的主要作用在于证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使合同没有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合同的效力也不受影响;但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就合同的内容发生争议,在诉讼上就应当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然,对于法律特别规定的应当进行登记的合同,如果不进行登记,就不会产生法律特别规定的效力,这属于合同形式效力的特殊情况。
2、就口头合同而言:(1)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或主要义务,另一方已经接受的,应当认定口头合同成立并同时生效;(2)口头合同有人证或者其他方式证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应当认定合同成立;(3)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某项条款未协商一致或发生争议时,如果该条款是合同的必要条款,当事人对此有异议且尚未履行的,说明双方当事人没有取得意思一致,因此应当认定合同未成立和未生效,但如果该条款是合同的非必要条款,当事人对此发生争议的,就不影响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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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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