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合同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08:07 当前栏目:合同常识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是指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还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才能使它确定的合同。合同法确定的效力待定的合同有三种: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如赠与合同,或者与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如购买小额商品,如果符合法律的其他规定,自成立时起生效。除此之外,如果合同成立前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他们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就要受行为能力的影响,即这些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法定代理人是否追认,这在法律性质上就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这里的“追认”,在学理上被认为是补助的法律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但追认仍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必须由订立合同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作出;必须向特定人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作出;必须在一定的期间内或在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之前作出。
同时,法律也赋予了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以促使尽早结束合同效力不确定的状态。《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这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因为相对人的利益也会因为合同效力不能确定而受到影响。
催告和追认一样,是单方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就产生一个月内予以追认的除斥期间,超过此期间,法定代理人就丧失追认权;而撤销权只能由善意相对人享有,并且和催告一样,撤销也是单方法律行为,但必须以通知即明示的方式作出。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合同法》第47条只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情况,而并没有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但事实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可以参照《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执行。
注意:判断合同是否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不能光简单地看合同标的的价值大小,而应当根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具体情况分析。比如年龄的大小、健康状况的好坏、受教育的情况、社会环境的影响等,这些都可以作为判断合同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依据,同时也是判断合同是否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标准。
(二)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又叫无权代理合同,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这里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既包括行为人自始就没有代理权,也包括行为人原来有代理权但代理权已终止,还包括行为人虽有代理权,但所实施的行为超越代理权。
但无权代理的结果对于被代理人来说并非就一定是不利的。《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从这条规定的反面来解释,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无权代理可以是有效代理,可以对被代理人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即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无权代理人代理订立的合同也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有追认权:经被代理人追认,合同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如果被代理人不追认,那么合同对被代理人就不发生效力。可见,被代理人对于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是否追认,对相对人有重大的利害关系。
因此,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法律赋予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依此规定,无权代理合同的相对人有权催告被代理人作出追认的表示,被代理人经催告后追认的,必须在1个月内作出表示,否则就视为被代理人拒绝,即行使否认权。而无权代理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在合同被追认前可以通知的方式撤销合同,但在合同被追认后,就不能撤销合同;至于恶意相对人则不享有撤销权,即使在合同未被追认前,也不能撤销合同。
此外,《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里所规定的就是表见代理合同的效力。依此规定,表见代理的代理人虽然也没有代理权,但表见代理不同于狭义的无权代理。
构成表见代理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表见代理属于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只有在行为人无代理权的情况下,才会发生表见代理。(2)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客观上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如行为人持有曾是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书、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有被代理人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是否具备此条件是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根本区别。(3)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具备生效要件。(4)相对人善意且不存在过错。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代理人无代理权;无过错是指相对人对于不知代理人无代理权已尽了交易上必要的注意。
(三)无权处分合同
所谓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合同的构成要件是:(1)无权处分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处分权与所有权一般是一致的,但也并非完全一致。如破产人对破产财团的全部财产,虽有所有权但无处分权;共有人虽享有所有权,但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也构成无权处分。而夫妻婚后所得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对共有财产的处分,一般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否则单独以共有人之一的名义为处分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例外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共有人之间的协议由某个共有人代表或代理全体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的,不是无权处分。(2)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如果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就构成无权代理。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此规定,无权处分合同只有在经过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才有效;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且无处分权的人在订立合同后也未取得处分权,无权处分合同无效。因此,无权处分合同也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权处分合同在合同成立后,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取得处分权的,相对人可以依该合同取得所处分的财产;否则,相对人不能取得所处分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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