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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或部分履行债务的处理原则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08:07    当前栏目:合同常识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1、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处理原则
在履行期限届满以前,因债务人履行或者债权人要求履行而会使相对人失去的利益,叫做期限利益。《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是指在债权人享有期限利益的情况下,为了使自己的期限利益不受损害,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是指在债权人不享有期限利益的情况下,债务人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增加的费用如果由债权人自己承担,那么实际上就是损害了债权人的期限利益,所以应由债务人承担,如甲乙订立购买水泥的买卖合同,约定乙在某日将水泥送到甲租用的库房内,而乙却提前3天送货,导致甲多支付了库房租金,这部分多付的租金就是增加的费用。
2、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处理原则
债权人因债务人履行合同以后所得到的积极利益,叫做履行利益。《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部分履行的构成要件是:(1)部分履行是在履行期限内的履行,如果在履行期限之前履行就是提前履行,在履行期限之后履行就是迟延履行;(2)可以部分履行的合同标的物是可分的,如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100套西服,西服按套数可以分成不同部分,而不影响性质和作用;(3)部分履行有两种情况:一是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内将应当一次履行的债务采用分批履行的办法而全部履行,二是债务人虽然没有分批履行但履行标的物的数量不够。
对于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因为部分履行债务往往会使债权人的合同目的不能真正实现;当然,如果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那么债权人就应当接受,这里的“利益”是指债权人的履行利益;而增加的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因为增加费用的产生与债务人的部分履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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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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