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08:07 当前栏目:合同常识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1、概念和性质
又叫不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时,可以拒绝自己的给付的权利。这是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里的同时履行是指合同没有约定,法律也没有规定,根据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双务合同的哪一方当事人有先履行义务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合同义务。
这里应注意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性质上属于停止的(即权利义务处于暂停状态)或延期的抗辩权,而不是否定的或永久的抗辩权;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根据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在双务合同中,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此外,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理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
2、适用条件(构成要件)
(1)必须发生在互为给付的同一双务有偿合同中。首先,双方当事人应当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像单务合同如借用合同、无偿保管合同因为没有互为给付的关系,就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其次,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应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如甲向乙购买10吨钢铁,同时甲又卖给乙20吨面粉,那么甲就不能以乙未交钢铁为由拒交面粉;此外,互负的两项债务间应有对价关系,如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债务,与主债务间没有对价关系,一方当事人就不能以对方不支付定金作为抗辩理由不履行主债务。
(2)合同必须要求当事人同时履行。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履行,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或交易习惯,大多是有先后顺序的。许多双务合同都对履行顺序作出约定,如雇佣合同的当事人约定雇员先提供一定的劳务,然后雇主再支付劳务费,即雇员履行在先、雇主履行在后;在法律没有规定、合同又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履行顺序可依交易习惯确立,如同样是运输合同,乘飞机、火车是先购票、后乘坐,但乘出租车却是先坐车、后付款,而不同时期的交易习惯也不相同,如我国改革开放前到饭馆吃饭是先开票交款、后吃饭,但现在基本上都是先吃饭、后交钱;当事人对履行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就应当同时履行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应当在合理期间内互为履行,这个期间很短,但也不是指分秒不差的同时履行,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是同时履行,但也很难保证分秒不差。
(3)双方债务必须均已届清偿期。同时履行抗辩权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双务合同的双方债务能够同时履行。但合同却常常有非同时履行的情形,即一方当事人有先履行给付的义务,而对方所负债务却尚未到期,那么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就没有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权利,而是享有不安抗辩权。
(4)对方当事人必须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只有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时,才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履行债务;此外,在对方当事人未适当履行债务时,也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对方当事人相应的履行要求。而当对方当事人履行了自己的债务时,同时履行抗辩权就消灭了。
(5)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必须是可能履行的。如果对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已丧失了履行的可能性,那么双方债务同时履行的目的也就不可能实现,此时就应解除合同,而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
3、适用范围
《合同法》第66条对此没有具体规定。学理上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等双务合同。至于合伙合同能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一般认为,二人合伙可以适用,因为在二人合伙中就相互出资而言,具有对价性;而三人以上的合伙不能适用,如4人各出资10万元经营出版社,假如甲能够以乙未出资为由拒绝自己出资,共同事业就难以进行。
此外,以下情况也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是可分之债;二是连带之债;三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四是原债务转化的损害赔偿之债;五是相互之间的返还义务;六是债权让与和债务转移。
4、举证责任和效力
一方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不负证明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举证责任,而对方当事人如果主张自己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就应负举证责任;但如果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当事人部分履行或履行不适当,就应负举证责任。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使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及时履行义务时,可以暂时也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这并不能消灭对方当事人的请求,也不能消灭自己所负的债务;而当对方当事人提出履行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就终止了,当事人必须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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