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08:07 当前栏目:合同常识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1、概念和性质
又叫后履行抗辩权或先违约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对方的不履行行为,拒绝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的抗辩权。这是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里应注意的是,先履行抗辩权在性质上也属于停止的或延期的抗辩权,而不是否定的或永久的抗辩权。
2、适用条件
(1)当事人必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此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
(2)当事人履行必须有先后顺序。即不是同时履行,而是一方在先,一方在后,这是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最大区别。而先后顺序也是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或交易习惯确定的。只有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时,后履行一方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可见,先履行抗辩权的主体不是双方当事人,而是负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享有这种抗辩权。
(3)先履行一方必须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这是前提条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实质上是对先履行一方违约的抗辩,是在不终止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后履行一方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有利措施,既可以防止自己在履行后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又可以降低成本。如在合同中约定“先交货、后付款”或“先付款、后交货”,都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4)先履行一方应当先履行的债务必须是可能履行的。如果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不可能被履行了,那么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就失去了意义。
3、适用情形
(1)先履行一方不履行债务,已到履行时间时,后履行一方就有不履行债务的权利。如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先使用房屋,后交付租金,那么如果出租人不交付房屋,承租人就有权拒付租金。
(2)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完全不符合约定,实际构成不履行,已到履行时间时,后履行一方就有不履行债务的权利。如甲乙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甲于6月5日交红塔山香烟30件,计款120000元,乙在6月15日将款付清,如果甲在6月5日交付了假红塔山香烟30件,那么甲实为不履行合同,乙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
(3)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部分符合约定,构成部分不履行,已到履行时间时,后履行一方就有部分不履行相应债务的权利。如上例中,如果甲在6月5日交付红塔山香烟20件,还有10件未交付,那么乙应支付20件的烟款,而对尚欠的10件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4、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当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债务时,先履行抗辩权就消灭了,当事人必须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如果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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