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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08:07    当前栏目:合同常识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1、概念
又叫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有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这是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适用条件
(1)必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具有对价关系的互负债务。(同前,略)
(2)必须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这点与先履行抗辩权正好相反。不安抗辩权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时,暂时中止自己给付的行为,这是为了维护先履行义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如果合同有效成立后,后履行一方的财产状况恶化,且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并不能知道,导致后履行一方履行能力丧失或者其他情况,以致不能保证合同的履行,那么先履行一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4)后履行一方未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后履行一方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一方的债权就不会受到损害,那么就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3、适用情形
(1)后履行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这种情况并不是当事人恶意造成的,而是在经营中力所不能及,或者经营不善而造成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后果。此时后履行一方很有可能无力清偿债务,因此先履行一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2)后履行一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这种行为的恶意是十分明显的。此时先履行一方如果仍按合同约定先履行给付义务,就有可能使自己的债权不能实现,造成自己的损失,因此先履行一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3)后履行一方严重丧失商业信誉。商业信誉是商家的生命,也是其经济能力的具体表现,是履约能力的具体体现。严重丧失商业信誉的商家,它的履约能力必然受到影响,构成先期履约危险,因此先履行一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4)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即只要后履行一方表现出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先履行一方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这是一条弹性规定,扩大了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4、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的附随义务
《合同法》为了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公平保护,在赋予先履行一方享有不安抗辩权的同时,又为他规定了两项附随义务:
(1)通知义务。即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先履行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因为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只取决于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而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这是为了避免对方因为不知道先履行一方中止履行的情形而蒙受损失,也是为了对方在获得通知后采取对应措施,及时提供充分担保,以消灭不安抗辩权。
(2)举证义务。为了防止滥用不安抗辩权,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先履行一方应当举出对方有法定的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可能的某一情形存在的确切证据,这是他的义不容辞的义务:有确切证据的,不安抗辩权主张成立;没有确切证据的,不安抗辩权主张不能成立,并构成违约。
5、效力
《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此条规定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
(1)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债务。不安抗辩权在性质上也是一种延期抗辩权,因为中止履行合同债务只是暂时中止履行或延期履行,而并不是终止或消灭合同债务。因此,如果后履行一方提供了适当担保或作了对待履行,不安抗辩权就消灭了,当事人就应当恢复履行自己的债务。
(2)解除合同。即终止或消灭合同关系或合同之债。这就是说,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先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提供适当担保的情形下,就有权解除合同,消灭对方的请求权。此时,不安抗辩权就从延期抗辩权变成了永久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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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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