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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清偿必须符合条件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08:08    当前栏目:合同常识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第三人代为清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同性质适宜第三人清偿。首先,合同债务不是不作为债务或不具有转让性的债务;其次,合同当事人之间没有禁止第三人清偿的特别约定。
2、第三人的给付行为必须达到债的清偿的目的。第三人代为清偿需要符合债的本旨,并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第三人代为清偿虽不以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同意为前提,但债权人必须未拒绝其清偿,或未因债务人异议而拒绝其清偿。根据第三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与债务人之间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清偿,如保证人、连带债务人的清偿;二是与债务人之间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清偿,这要求债务人没有异议且债权人未拒绝。
3、第三人必须具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像在债务承担的情形下,承担人是为自己的债务清偿,缺乏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就不构成第三人清偿。
综上,符合以上条件的第三人清偿属于适当主体的清偿,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因清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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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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