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债务免除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08:08    当前栏目:合同常识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0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可见,债务免除是债权人的单方行为,债权人向债务人作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就可发生免除的效力。当然,双方也可依合意免除债务。
债务免除是无因行为、无偿行为、不要式行为。这就是说,债务免除依债权人表示免除的意思表示发生效力,而不管原因如何;债务免除不以债权人取得相应的对价为条件;债务免除的意思表示无须特定形式,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均可。
债务免除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向债务人作出,从该意思表示到达债务人时起生效,债权人向第三人而不是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的,不发生免除的效力;2、债权人必须有处分能力,对于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债权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无效;3、不应损害第三人利益,免除债务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债权人不能免除。综上,免除符合以上条件的,债务人的债务就因免除而在免除的范围内消灭。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zylsw.net/htcs/3629.html
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公司法律师姬传生联系方式
咨询姬律师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4A座14楼
Copyright © 2010-2020 姬传生公司法咨询 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