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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混同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08:08    当前栏目:合同常识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混同的原因有两种:一是概括承受,这是主要原因,即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另一方的债权债务,如企业合并使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同归于一个企业而消灭;二是特定承受,即因债权让与或者债务承担而承受权利或义务,如债务人从债权人处受让债权,债权债务就因同归于一人而发生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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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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