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的规定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09:43:18 当前栏目:合同转让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债权人转让权利是法律赋予其的一项权利,债权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处分自己的权利。但是,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债权人的转让权利的行为会给债务人的履行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债权人的转让权利时给其增加相应的义务,更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利益。
关于债权人转让权利,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有所区别。有的国家的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不必经债务人的同意,也无需通知债务人。这种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鼓励交易,加速经济的流转,因而给债权人充分行使其权利的自由,但另一方面也忽略了对债务人权利保护的程度,在债务人不知道债权人权利转让的情况下,可能会给债务人的履行增加负担,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债权人可以任意转让权利的行为,也会使合同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容易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法国、日本等国家的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可以不经债务人同意,但是必须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这种制度考虑到了对债务人权利的保护,保证债务人能及时了解到权利转让的情况,避免了债务人在履行义务时可能造成的损失。同时,对债权人处分其权利的行为没有实质性的制约,也不会影响交易的正常运转。除了以上两种规定外,还有一种规定是要求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如果转让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转让权利的,其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这种制度确立的出发点,侧重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通过限制合同权利的转让,达到稳定合同秩序的目的。但另一方面将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效力交由债务人来确定,限制了债权人的权利,达不到鼓励交易、促进商品流通的目的。
考虑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的平衡,合同法在权利转让的问题上确立了权利转让只需通知债务人的原则。根据本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到达债务人时转让行为生效。未经通知,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样规定一方面尊重了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也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同时将权利转让生效的决定权交给债权人行使,也符合其权利本身的属性,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债务人接到债权人权利转让的通知后,权利转让就生效,随之会引起合同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系列变化。原债权人被新的债权人替代或者新债权人的加人使原债权人已不能完全享有原债权。因此,债权人一旦发出转让权利的通知,就意味着合同的权利已归受让人所有或者和受让人分享,债权人不得再对转让的权利进行处置,因此,原债权人无权撤销转让权利的通知。只有在受让人同意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撤销其转让权利的通知。
应当指出的是,本条关于权利转让的规定是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的进一步具体化。该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该条不仅包括合同权利转让的内容,还包括合同义务转让的情形,所以,规定一方转让时应当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本条仅指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情形,所以,确定了债权人通知债务人为权利转让生效的条件。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zylsw.net/htzr/3167.html
关于债权人转让权利,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有所区别。有的国家的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不必经债务人的同意,也无需通知债务人。这种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鼓励交易,加速经济的流转,因而给债权人充分行使其权利的自由,但另一方面也忽略了对债务人权利保护的程度,在债务人不知道债权人权利转让的情况下,可能会给债务人的履行增加负担,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债权人可以任意转让权利的行为,也会使合同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容易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法国、日本等国家的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可以不经债务人同意,但是必须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这种制度考虑到了对债务人权利的保护,保证债务人能及时了解到权利转让的情况,避免了债务人在履行义务时可能造成的损失。同时,对债权人处分其权利的行为没有实质性的制约,也不会影响交易的正常运转。除了以上两种规定外,还有一种规定是要求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如果转让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转让权利的,其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这种制度确立的出发点,侧重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通过限制合同权利的转让,达到稳定合同秩序的目的。但另一方面将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效力交由债务人来确定,限制了债权人的权利,达不到鼓励交易、促进商品流通的目的。
考虑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的平衡,合同法在权利转让的问题上确立了权利转让只需通知债务人的原则。根据本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到达债务人时转让行为生效。未经通知,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样规定一方面尊重了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也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同时将权利转让生效的决定权交给债权人行使,也符合其权利本身的属性,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债务人接到债权人权利转让的通知后,权利转让就生效,随之会引起合同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系列变化。原债权人被新的债权人替代或者新债权人的加人使原债权人已不能完全享有原债权。因此,债权人一旦发出转让权利的通知,就意味着合同的权利已归受让人所有或者和受让人分享,债权人不得再对转让的权利进行处置,因此,原债权人无权撤销转让权利的通知。只有在受让人同意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撤销其转让权利的通知。
应当指出的是,本条关于权利转让的规定是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的进一步具体化。该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该条不仅包括合同权利转让的内容,还包括合同义务转让的情形,所以,规定一方转让时应当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本条仅指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情形,所以,确定了债权人通知债务人为权利转让生效的条件。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zylsw.net/htzr/3167.html
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公司法律师姬传生联系方式
咨询姬律师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4A座14楼
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4A座14楼
热门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10-2020 姬传生公司法咨询 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