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司律师:私募股权投资都有哪些主体?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9-03-13 22:52:54 当前栏目:合同转让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南京公司律师许光(电话微信同号17712855901)认为,在私募股权投资活动中至少需要以下四个最主要的主体:
(一)资金供给方
资金供给方通常为大型金融风险投资机构,如摩根士丹利、英联、鼎晖创投等等。他们是财务投资者,一般而言,不直接参与融资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运营事务,侧重于向被投资企业输出权益性资本。但是,投资方为了更好的保障其利益,一般会为融资企业提供企业管理培训或先进管理经验,以提高企业的盈利管理水平,帮助企业实现增值,更好的实现其投资目标。在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中,私募股权投资方主要有银行、各种对冲基金、各种财团与高净值人士。由于我国民间金融市场才刚刚开始发展,我国非传统资金来源主要限于大中型国有企业、各个地区地方城投债、地方性大型企业,由于我国法律金融法律严格规定分类经营的要求,社保基金、银行等部门不能目前投资私募股权。
(二)资本需求方
资本需求方,融资方的种类总是千差万别的,无论西方金融市场还是我国。但一般而言,私募股权投资中融资方主要为处于困境中的企业或者初创期企业。对于困境中的企业或者初创期企业,因其自身条件无法上市等原因,融资渠道狭窄,而私募股权资本相对而言融资门槛较低,且融资金额较大,成本也更低,因此私募股权资本成为其融资选择之一。也正因为上述原因,这类企业比较能够接受条款苟刻的私募股权投资条款,以承担高风险为对价获得高融资。
(三)投资管理人
私募股权投资一般以设立基金的方式进行,因此私募股权的投资管理人一般为基金机构。金融市场上,投资管理人均能为投资方与融资方双方提供相应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投资方与融资方双方需求信息互换、将双方需求进行对接, 且投资方与融资方依赖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对于投资企业的专业管理。现阶段信托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券商投资基金、政府主导型基金、专业基金均是大陆存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类型。
(四)中介服务机构
私募股权投资中介服务已经是高度专业化、成熟化,特别是在欧美国家已经成为投资市场不可或缺的一个领域了。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法律服务、评估、企业咨询、尽职调查等方面。同时,因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标的巨大、风险高,且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投融资双方出于严谨保障资金安全考虑,一般会聘请专业化的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服务,以有效的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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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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