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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合同权利禁止转让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09:43:19    当前栏目:合同转让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由于合同权利转让本质是一种交易行为,从鼓励交易,增加社会财富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绝大多数合同债权转让,无论单务合同中的权利,还是双务合同中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均应允许其转让。但,法律有时 基于社会政策和保护社会公共秩序的需要时,合同债权的让与范围仍作一定的限制。世界各国关于债权可让与性的规定,一般对于可让与债权不作明文列举规定,而是特别地明文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我国《合同法》在其第79条明确规定三类合同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此类权利所基于产生的合同,一般具有特殊性,是基于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特殊信赖关系而产生的合同,因而此合同内容仅针对该特定的当事人才具有意义,才符合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期目的。这种合同的权利如果发生转让,将会使合同关系当事人的订约目的落空,因而一般不允许转让。这种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权利,一般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合同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由约定合同的内容。因而,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地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合同权利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成为合同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此种合同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禁止让与的约定属于民法上的意思表示,应适用民法有关意思表示的规定。该约定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书面方式。但此种约定仅具有债权的效力,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任何一方违反此约定而转让合同权利,将构成违约行为。这种禁止让与的意思表示可以在合同成立时在原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合同成立后单独为意思表示,但必须是在合同权利转让之前,否则如果在合同权利转让之后再作约定,这种约定不影响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因为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只要不违反强行法的规定,理应有效,但该约定仅具有债权效力,并且由于其不具有公示性,仅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对不知情的善意受让人,本着对信赖保护的原则精神,应认为受让人可以取得合同权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合同权利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合同权利禁止让与的规定。例如我国《担保法》第61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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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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