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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形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2:29:57    当前栏目:借款合同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一、借贷进行非法活动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偷渡、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2、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3、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4、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5、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按照国务院(1998)第247号令第18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这是因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本身是违法行为,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也是不合法的,参与者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三、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1、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该批复还规定: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果。 
  
    四、高利贷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此可见,高利贷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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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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