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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因怠于要求行使担保 担保人获免担保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2:29:58    当前栏目:借款合同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5月24日,江西广昌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黄卫诉被告胥宇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胥宇不在抵押权期限内行使权利,故法院一审判决免除黄卫在借款合同中的担保责任。

    2005年8月16日,黄卫与胥宇签订了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胥宇自2005年9月16日向借款人黄婵提供人民币陆万元的贷款,黄卫以位于广昌县旴江镇一处房屋为该合同设定抵押。同日,胥宇按约将60000元人民币一次性转给了借款人黄蝉,合同各方也依约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和房屋他项权证。2013年,抵押人黄卫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对胥宇的担保责任。因合同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庭审中,被告胥宇在回答法庭询问时,认为还款期限最迟为2007年9月16日,且到期后已向借款人和原告黄卫主张过,但未提供任何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应为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而主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根据现有证据只能确定为2007年9月16日,那么其诉讼时效的截止日即为2009年9月16日,由此得出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截止日为2011年9月16日。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于2009年9月16日前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于2011年9月16日前向抵押人主张过担保物权,因此本案被告的抵押权已归于消灭,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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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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