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借名成被告 法庭查清免还款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2:29:58 当前栏目:借款合同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王启全于2009年10月28日向江西盛誉担保有限公司借款25万元。因双方约定的利息较高,为减少利息开支,2010年,王启全找到其叔叔王凯,称由江西盛誉担保有限公司担保,用王凯名字向银行贷款30万元,钱到位后要交给江西盛誉担保有限公司,不用他还款。王启全同时向江西盛誉担保有限公司补写借据5万元,合计向江西盛誉担保有限公司借款30万元。
2010年4月14日,王凯向铜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贷款30万元,江西盛誉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江西盛誉担保有限公司与债权人铜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凯三方签定了书面保证合同。签订合同后,铜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约向王凯发放了贷款30万元,王凯在第二天又依江西盛誉担保有限公司经办人李正(江西盛誉担保有限公司股东之一)要求,将该30万元转账给李正,李正将该30万元转交给了江西盛誉担保有限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金兴国,李正称该款已用于归还王启全欠金兴国个人的欠款。王凯在贷款合同到期后没有按约向铜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债权人铜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从江西盛誉担保有限公司账户扣划了王凯贷款本金及利息。江西盛誉担保有限公司要求王凯偿还被扣划的3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王凯不予偿还,故江西盛誉担保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王凯在银行取得30万元后,直接转账给了江西盛誉担保有限公司的经办人李正,且李正又将该款转交给了江西盛誉担保有限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金兴国,王凯并未实际使用该笔借款。江西盛誉担保有限公司称该30万元系王凯用于偿还王启全的欠金兴国个人的欠款,但江西盛誉担保有限公司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故法院认定,此30万元系金兴国代表江西盛誉担保有限公司接收,江西盛誉担保有限公司的辩称理由法院不予采信,故江西盛誉担保有限公司向王凯追讨借款本金及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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