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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咨询合同产生的技术成果应当为谁享有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2:07:59    当前栏目:技术合同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技术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在对委托人提供的数据、资料和背景材料进行研究分析、论证时,可能会产生出新的技术成果;委托人根据受托人提供的咨询报告,在分析、论证的基础上,也可能会开发出新的技术成果。新的技术成果是指,技术咨询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之外派生完成的或者后续发展的技术成果。处理这类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的基本原则是:
    一、谁完成谁拥有。如果该技术成果是由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就应当由受托人享有该技术成果;如果该技术成果是由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就应当由委托人享有该技术成果;
    二、允许受托人和委托人对技术成果的归属作出特别约定。如果受托人和委托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技术成果的归属的,则依照该约定确定技术成果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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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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