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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有瑕疵 适当减免物业费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14:56    当前栏目:业内新闻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物业服务有瑕疵 适当减免物业费

    某物业公司起诉要求业主张女士清缴拖欠的物业费,而张女士则以报修房屋漏水历时近两年才得以解决为由进行抗辩,日前,顺义法院确认物业服务有瑕疵,酌情判决张女士交纳物业费1000余元。

    原告某物业管理中心因被告张女士未按期交纳物业管理费将其诉至法院。张女士称,其房屋的卫生间楼顶自2006年就开始漏水,向原告报修,原告维修人员不予以维修,让其自行找开发商,开发商又推诿给物业公司,漏水的问题直到最近才解决。另,张女士提交了原告物业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1份,用以证明物业维修不及时。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张女士居住使用的房屋提供了物业服务,双方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张女士亦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张女士居住房屋的卫生间存在漏水,作为物业服务单位应当首先进行及时的维修,其不能因责任不清楚而推卸或者拖延维修。其楼房的漏水问题一直延续近2年才最终解决,足以说明物业管理中心在该服务中存在瑕疵,故对张女士的物业费应酌情予以减免。据此,法院酌情判决张女士交纳物业管理费1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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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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