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改。根据新修改的草案,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或将承担连带责任,“网购无理由退货”制度也将进一步得到完善以防被滥用。
宋丹丹曾代言的某药品广告曾经红极一时,也曾让宋丹丹深陷舆论的漩涡。为此,宋丹丹曾公开致歉,并表示今后将不再代言任何药品广告。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这个沸沸扬扬的公众事件也就这样被划上了一个句号。然而今后,结局或许就没有那么简单了。26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新修改的草案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表示:“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草案新增加的这条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予以高度肯定,认为此举将进一步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针对前几年一些明星大腕,甚至一些本来应该有公信力的专业组织滥用自己的社会影响力,向消费者推荐质量严重瑕疵的商品和服务的消极现象,立法者及时作出回应,提升了黑嘴们的失信成本,从而大大降低了消费者被欺诈、被误导购物的概率,我认为这也是广大消费者从立法机关即将收到的一份厚礼。”
除此之外,新修改的草案也对“网购无理由退货”制度作出了完善,以防止这一权利被滥用。草案在四个月前初审的时候,曾将消费者的后悔权引入网络购物当中,即确立了“网购无理由退货”制度。这条规定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特别是热衷于网络购物的消费者欢迎,但是一些网络商家和业内人士却表示出了一定的担忧。对此,刘俊海表示:“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在网络购物领域引入后悔权制度,有利于提振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但是后悔权也有可能被滥用,商家就必然会遭受不应有的损失。这就需要在保护消费者购物的选择权与维护商家合法的正当利益之间寻求一个妥当的平衡。”
专家的担忧同样引起了立法机关的重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对此认为:“修法也要考虑网络购物等市场发育程度和对经营者的影响,防止滥用这种权利,建议明确不宜退货的情形和退货费用的承担,增强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建立无理由退货制度,应当处理好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新的消费方式健康发展之间的关系。”
据此,草案对相关规定作出如下修改,一是明确规定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二是规定消费者应当自向经营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七日内将商品退回;经营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限于商品价款,不包括运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