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代理诉讼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12:26 当前栏目:友情提醒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司法部关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代理诉讼的批复
(1990年3月12日)
吉林省司法厅:
吉司发电13号《关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可否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作为顾问单位代理人参与诉讼的请示》收悉。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是面向社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企业法人组织,其业务范围在《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已有明确规定。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和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活动,并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委派其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以公民个人身份代理诉讼并不收取报酬者除外)。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1990年03月12日 实施日期:1990年03月12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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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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