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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小区物业收费有差别 要有合同和依据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12:26    当前栏目:友情提醒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洛阳网7月14日讯  住同一个小区,接受相同的物业服务,而物业费却不同。昨日,家住安乐怡园小区的刘女士(化名)向本报66778866反映,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提高了部分业主的物业费,却没有合理的依据。

记者走访发现,在物业收费上同样存在这种怪现状的,刘女士所住的小区并不是个例。

困惑:物业收费“一碗水端不平”

刘女士是安乐怡园小区的租房户,该小区由业主自治。她说,之前业主委员会按照每月10元的价格统一向业主收取物业费。可是今年7月初,业主委员会在没有相关协议的情况下,将小区租房户和二手房业主的物业费调至每月20元,理由是“物业费太低,顾不住”,刘女士认为这理由很牵强:都住在同一个小区,难道因为身份有异,就要比别人多交钱吗?

家住启明东路万隆小区三期的王女士已有两个月没交物业费了。王女士说,该小区的业主都是某厂的职工,物业属于单位后勤性质,两个月前她得知,小区三期的物业费要比其他楼栋高出近一倍,物业对此的解释是:其他楼栋有厂里的物业费补贴,王女士认为不合理,“不是我不想交物业费,但收费标准总应该统一吧”。

物业: 部分业主可享受物业费优惠

安乐怡园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主任王师傅说,该小区原本是单位家属院,在由单位后勤管理时,小区管理支出少,所以按每月10元的低价收取物业费。单位破产后,小区实行业主自治,其间一些业主将房子转卖或者出租,外来的住户一直享受着和单位职工一样的物业费价格。但随着物价上涨,物业人员的工资上浮,以前的物业费价格已无法维持小区的管理,因此,业委会才取消了对外来住户的“优惠”,不过,住在小区三年以上的业主或租房户仍可按照每月10元的价格交纳物业费。

万隆小区的安和物业公司一位工作人员说,小区的一期、二期住房是由工厂包销的,三期、四期的住房是业主直接从开发商手中购买的,前者有厂里的物业费补贴,后者则没有。不过他表示,虽然物业费不同,但业主享受的物业服务和环境设施并没有差别。

相关部门: 差别收费要有合同和依据

业主对差别收费嗤之以鼻,而物业的解释也似乎合乎情理,有没有一把尺子来衡量该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费科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物价部门只对社会化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有强制和监督权利,对单位后勤或业主自治型的物业管理收费不做强制要求。

她说,去年12月我市实行新的物业收费标准后,新建小区的物业要严格按照新标准实行等级收费,收费标准制订前,需经物价部门审批,并向小区业主进行公示,因此不存在差别收费的问题。不过,在新标准出台之前,个别小区可能因种种复杂原因,通过协议对部分业主差别收费,但这需有相关依据才行。若物业违规收费,业主可拨打12358向物价部门投诉。

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叶锋认为,在单位管理型小区中,在部分业主享有物业费补贴的情况下,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对该差别收费有所约定,则应按照合同执行,如没有约定,业主可通过业主委员会与单位协商;若同一小区的业主接受同样的物业服务,物业在没有相关依据和协议的情况下,不应对业主实行差别收费,业主有权拒交多收的物业费。

社会学者: 物业收费应“阳光作业”

洛阳理工学院学者成熙说,同一小区内实行物业费差别待遇的,在物业公司服务的小区内并不多见。当然,不同档次、环境设施的楼栋存在的物业收费差异除外。

成熙说,对单位管理型小区而言,若单位对部分业主有物业费补贴,只要收费合适,实行差别收费也无可厚非。但在同一小区中,业主接受相同的物业服务,就应交纳相同的物业费,物业应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费的支出和预算,实行“阳光作业”。此外,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代表的是全体业主的利益,不应对部分业主差别对待,否则便是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见习记者 郭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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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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