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公司律师解答:企业改制时,清产核资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3 23:25:16 当前栏目:公司并购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答:清产核资结果一般不能直接作为验资依据。
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是两种不同的资产计价方式。清产核资是按企业帐面价值核算的,其资产价值与现实价值有一定的差距。而资产评估是遵循公允的原则和标准,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的现实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
验资是对企业现实投入的资产进行验证,作为投资的实物资产除股东有特别约定外应当按现实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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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是两种不同的资产计价方式。清产核资是按企业帐面价值核算的,其资产价值与现实价值有一定的差距。而资产评估是遵循公允的原则和标准,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的现实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
验资是对企业现实投入的资产进行验证,作为投资的实物资产除股东有特别约定外应当按现实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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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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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4A座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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