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整期间,对相关利害关系人有哪些限制?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3 23:13:25 当前栏目:破产清算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1.对债务人的限制。
在重整期间,由管理人行使管理权,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也可以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但必须接受管理人的监督;
2.对抵押权人的限制。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暂停行使其抵押权利;
3.对出资人的限制,在重整期间,出资人不得行使投资收益分配权;
4.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高管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股权(经法院同意者除外)。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zylsw.net/pcqs/2497.html
在重整期间,由管理人行使管理权,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也可以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但必须接受管理人的监督;
2.对抵押权人的限制。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暂停行使其抵押权利;
3.对出资人的限制,在重整期间,出资人不得行使投资收益分配权;
4.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高管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股权(经法院同意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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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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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4A座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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