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如何进行清算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3 23:13:27 当前栏目:破产清算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
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
算人。
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
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zylsw.net/pcqs/2538.html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
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
算人。
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
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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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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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4A座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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