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给付”并非“一次性了断” 法院判决支持投保人第二次赔付要求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2:21:27 当前栏目:保险合同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来源:人民法院报 投保人因赔偿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与保险公司达成“一次性给付”理赔协议并已履行,数月后,第三人因二次手术再次要求投保人赔偿医疗费用。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投保人的诉讼请求。
2006年10月,沈洪彬驾车撞伤张某,张某后被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交通部门认定沈洪彬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2007年6月,张某第一次手术后起诉要求沈洪彬赔偿其因事故所受损失3万余元。经法院调解,张某与沈洪彬达成由沈洪彬赔偿张某24558元。同年8月6日,沈洪彬起诉要求太平洋保险启东公司给付理赔款,审理中,双方达成“由某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沈洪彬理赔款18000元。其余沈洪彬自愿承让”的协议。12月,张某二次手术后,再次起诉沈洪彬,双方经法院调解,沈洪彬赔偿张某二次手术费4500元。2008年2月,沈洪彬再次起诉该保险公司要求赔付。
保险公司辩称,该案经调解达成协议,调解书中写明“一次性给付”,其余原告沈洪彬自动承让,表明双方已经达成终局性解决的协议,双方之间据此不应再有纠葛,现在沈洪彬再次起诉违反其先前承诺。
沈洪彬认为,“其余自动承让的”不是第二次手术费,“一次性给付”仅仅是第一次理赔款的付款方式。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洪彬与保险公司就第一次赔付款达成协议时,第三人张某的二次手术还未实施,该部分损失尚未发生,故沈洪彬第一次起诉只就其已赔偿第三人的部分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双方的协商均围绕第一次的理赔数额展开,并未涉及保险公司今后可能的理赔责任,该调解书上的“一次性给付”,只是双方就沈洪彬第一次索赔所达成的解决方案,并非如保险公司所说的双方就本次事故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的“一次性了断”。沈洪彬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沈洪彬再次发生的损失进行理赔。沈洪彬的第二次诉请仍未超过赔偿保险金责任的限额,故予以支持。
说明:转载文章的观点并不一定代表本站的观点。 作者:焦长宝 秀水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zylsw.net/ymht/baoxianhetong/5589.html
2006年10月,沈洪彬驾车撞伤张某,张某后被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交通部门认定沈洪彬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2007年6月,张某第一次手术后起诉要求沈洪彬赔偿其因事故所受损失3万余元。经法院调解,张某与沈洪彬达成由沈洪彬赔偿张某24558元。同年8月6日,沈洪彬起诉要求太平洋保险启东公司给付理赔款,审理中,双方达成“由某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沈洪彬理赔款18000元。其余沈洪彬自愿承让”的协议。12月,张某二次手术后,再次起诉沈洪彬,双方经法院调解,沈洪彬赔偿张某二次手术费4500元。2008年2月,沈洪彬再次起诉该保险公司要求赔付。
保险公司辩称,该案经调解达成协议,调解书中写明“一次性给付”,其余原告沈洪彬自动承让,表明双方已经达成终局性解决的协议,双方之间据此不应再有纠葛,现在沈洪彬再次起诉违反其先前承诺。
沈洪彬认为,“其余自动承让的”不是第二次手术费,“一次性给付”仅仅是第一次理赔款的付款方式。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洪彬与保险公司就第一次赔付款达成协议时,第三人张某的二次手术还未实施,该部分损失尚未发生,故沈洪彬第一次起诉只就其已赔偿第三人的部分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双方的协商均围绕第一次的理赔数额展开,并未涉及保险公司今后可能的理赔责任,该调解书上的“一次性给付”,只是双方就沈洪彬第一次索赔所达成的解决方案,并非如保险公司所说的双方就本次事故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的“一次性了断”。沈洪彬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沈洪彬再次发生的损失进行理赔。沈洪彬的第二次诉请仍未超过赔偿保险金责任的限额,故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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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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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4A座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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