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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贷险诉讼漫谈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2:21:27    当前栏目:保险合同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宋勇(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与市内、市外的法官同仁在一起喝茶聊天,有几次都聊到车贷险案子的话题,似乎都感觉,车贷险的案子,一是较为陌生,二是有些复杂,有好些法律适用上的问题不好把握。
  我倒是觉得,对车贷险的案子,说复杂确实也复杂,但说简单其实也简单。
  车贷险的全称是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这种保险案子涉及好几个法律关系,与只有一个法律关系的案子相比,它确实有点复杂。比如说,我到销售公司去买了一个车,所以,我与销售公司之间存在一个买卖法律关系;因为我买车的钱是从银行借的,所以,我与银行之间又存在一个借贷法律关系;银行借钱给我时,怕我到时候不还,要求我将车抵押给他,于是,我与银行之间又存在一个抵押法律关系;抵押之后银行还是不放心,担心这个车到时候也值不了几个钱,要求我到保险公司去保险,如果出现了我不还钱这种特殊的保险事故,就由保险公司将保险金赔给作为被保险人的银行,所以,我与保险公司之间又存在一个保险法律关系。实际案子中,上述主体有时还存在委托法律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
  车贷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不一样,保证担保是保证人(借款合同之外的合同当事人)与债权人(银行)之间建立了保证法律关系,而车贷险合同是保证人(保险公司)与债务人(借款人即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建立了为第三人(银行)利益的保证法律关系。车贷险合同与信用保险合同也不一样,信用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借款合同中的债权人(银行)之间建立了保险法律关系,而车贷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借款合同的债务人建立了保险法律关系。保证担保与与信用保险也是不一样的,两者的合同主体虽然相同,但前者适用担保法,后者适用保险法。
  弄清了这些法律关系后,我们按照民事主体在相应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来判断他的民事责任,车贷险的案子实际上就比较简单了。
  实际生活中,多数车贷险的案子是借款人不按时归还银行的借款,银行作为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而发生的诉讼,这种案子诉讼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是保险法律关系,案由应该是保险合同纠纷。也有银行要求借款人还钱的同时,又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的,这种案子诉讼双方争议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借款合同产生的借贷法律关系,车贷险合同是基于借款合同产生的合同,所以案由应该借款合同纠纷。虽然这两个合同的法律关系不一样,但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的违约行为,就是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事故,所以,这两个合同存在典型的法律上的牵连关系,为方便当事人诉讼计,当银行既主张借款合同中的权利,又主张保险合同中的权利时,是可以将两个合同纠纷合并审理的,但两个合同毕竟是相互独立的,因此,其他情况不应合并审理。
  审理车贷险的案子一定要搞清楚保险合同与普通的民事合同的根本区别。普通的民事合同是一种交换合同,我国法要求交换合同要等价,比如说,我们到商场去买一台电视机,商场认为这台电视机值两千元,那么,我们就必须付出两千元左右的款才能将电视机取走。而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只有对价而不等价。比如说,我花两元钱买了一张福利彩票后,中奖了五百万元,在两元与五百万元之间显然是不存在等价关系的。投注两元所获得的对价,只是取得了一次中奖五百万元的机会。
  由于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它特殊的对价关系要求保险合同在法律适用上必须自己的特有原则。一是近因原则。就是说,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才属于保险事故。在侵权法上,造成损害的多个原因,都可能会产生赔偿责任。但在保险法上,只有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才可能产生保险责任。二是可保利益原则。这是说,投保人必须对保险保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比如说,你到保险公司去要求对一架正在天上飞行的飞机投保,保险公司就会说:“NO!”,这架飞机又不是你的,你对它没有所有权,你又没有使用权,你的亲戚朋友又没有在飞机上,所以,这架飞机与你没有任何关系,你不具有保险利益。英美法上,可保利益原则现有了重大发展,逐渐以经济利益原则取代可保利益原则。但我国法仍坚持可保利益原则。需要顺便提一句,标的和标的物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但我国民法通则和司法实务中通常是混用的,因此,极易发生争辩。但我国法上的保险标的,却有明确的界定,是特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与该财产有关的利益,或人的寿命和身体。三是最大诚信原则。民事活动都要遵循诚信原则,但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保险市场和保险法律对保险双方的诚信要求特别的高,要以最大的诚信来进行保险活动。
  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要求,一个是履约保证,这是对投保人的要求,要求投保人要说真话,不能有半点虚假,这就是我国法上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因为保险标的状况、保险利益的大小以及危险程度,只有投保人最清楚。另外就是,说话要算数,就是说,在保险期间投保人保证了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就必须要做到,否则,保险公司就不赔偿。第二个要求是对保险公司的,说的是如果保险公司已经知道了投保人有过错而未依法提出,以后就不能再以投保人有过错为理由拒赔,这在保险原理上叫保险人弃权。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公司还有一个要求,就是“假作真时假即真”,这是说,保险公司向投保人作了虚假陈述,以后就不允许再作与此相反的陈述,这在保险原理上叫禁反言,禁反言原来是英美衡平法上一个很著名的法律原则。这个原则运用到保险实务上就是指,如果保险人作了错误的陈述,投保人按照这个错误的陈述去做了某件事或没有去做某件事,那么以后保险公司就不允许再作与此不同的陈述。比如,保险推销员对保险条款作了错误的解释,投保人信以为真,那么以后保险公司就不能再以正确的解释对抗保险关系人了。
  了解了这些保险原理后,我们就会发现,车贷险起码有两点是违反我国现行法和保险原理的。首先,我们要说说车贷险的保险标的。车贷险的保险标的是什么?是借款人即投保人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到期履行还款义务是谁的利益?是银行的利益,对贷款人来讲是利益,对借款人来讲就是不利益。按我国现行保险法第十二条[1]的规定,投保人(借款人)对车贷险的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应当认定车贷险合同无效。其次,车贷险对保险事故的约定违反了保险行为的射幸规则。射幸就是碰运气的意思,是不受行为人主观意志控制的数学机率。以买福利彩票为例,某一组号码什么时候出现全看运气,如果可以由买彩票的人或彩票中心主观上控制某一组号码什么时候出现,那么肯定有人违反了游戏规则在出老千。而车贷险的保险事故,则是投保人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这种保险事故的出现,与投保人的主观意志有着密切联系,一个不诚信的投保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他有钱也不还或突然消失,让你保险公司去赔钱。因此,这种保险事故的约定,违反了保险事故应该是不受行为人主观控制的偶然事件的射幸规则。所以,把车贷险看成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其实更合适。
  基于上面这两点,在通常情况下,车贷险案子的当事人是可以主张车贷险合同无效的。但如果车贷险合同无效,保险金就没有了,这是银行和投保人最不喜欢的结果,所以,他们一般在诉讼中都主张保险合同有效,只有保险公司要求无效。但由于保险行为的特殊性,偏偏这个时候保险公司不能请求保险合同无效,因为他受到了最大诚信原则的制约。你保险公司明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可保利益,但又同意他投保,属于保险人弃权,发生保险事故以后你才主张合同无效法官就不应支持。那么,对车贷险违反射幸规则又怎样解释呢?保监会说了,保证保险是财产险的一种,是保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2]。最高法院也说了,保证保险虽是保险人开办的一个险种,其实质是保险人对债权的一种担保行为[3]。既然权威部门都说它是一个险种,我们就只好认为它没有违反游戏规则。不过,最高法院这个批复的撰稿人很聪明,使用了“虽然是……其实是……”的结构,不否定你保监会的定性,但又陈述了自己的观点,他对中国社会的现状和中庸之道非常熟悉。车贷险到底是个什么东西其实我们可以从最高法院的批复中感觉得到,马克思主义老祖宗说过,透过现象看本质嘛。但这样一来,却难坏了实际办案的法官们,你说车贷险是一个险种,那我就应该适用保险法,但你又说它实质是担保,我就应该适用担保法,到底适用什么法?于是车贷险案子是适用保险法还是担保法实务界开始吵架,于是车贷险是保险行为还是保证行为学界开始吵架。吵得不亦乐乎的时候,梁慧星先生出来说了,两法都有规定的优先适用保险法,保险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担保法,适用保险法违背合同目的的,适用担保法[4]。
  一个普通的车贷险案子,居然惊动学界的权威梁慧星先生出来说话,足见案子的复杂程度。但如果我们把其中的法律关系理清楚了,把握住保险合同的特点,车贷险案子还是比较简单的。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2]中国保监会《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复函》(保监法[1999]第16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工商银行郴州市苏仙区支行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支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1999经监字第266号)。
  [4]梁慧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报》200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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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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