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受托代办车险理赔 得款后逃之夭夭 保险经纪公司因未尽审慎注意义务被判赔偿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2:21:28 当前栏目:保险合同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12 次 某公司老总蔡先生委托司机王某前往上海一家保险经纪公司办理车险理赔事宜,可谁料王某竟自作主张要求保险经纪公司将理赔款打入其个人银行账户。事发后,王某不知去向,蔡先生的近2万元保险金也打了水漂。为此,他将保险经纪公司告上法庭。日前,黄浦区法院作出判决,保险经纪公司赔偿蔡先生1.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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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2011年3月,蔡先生在宝马4S店内购买了一辆宝马轿车,经店内工作人员介绍,蔡先生委托某保险经纪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投保后,蔡先生的车辆先后发生了2次单车事故,每次蔡先生都让自己的专职司机王某与该保险经纪公司联系保险理赔事宜,每次保险经纪公司都直接将车损理赔款解入汽车维修公司。
2011年年底,王某驾驶着蔡先生的车辆外出办事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蔡先生的车和对方车辆损坏。和前两次一样,蔡先生仍然让王某将车开到修理公司维修,并委托其向保险经纪公司报案,提交理赔申请材料。
保险经纪公司在收到有王某和蔡先生签名字样的委托理赔承诺书后,要求蔡先生对修车款先于垫付,于是蔡先生便支付了有关款项。不久,王某又向保险经纪公司提交了修车发票、蔡先生和王某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及有蔡先生签名字样的委托书,并提出将1.9万余元保险金解入其个人账户,保险经纪公司应其要求解入了款项。
2012年2月,迟迟不见保险金入账的蔡先生找到保险经纪公司,方才得知理赔款早已在1个月前就转账给了王某。蔡先生赶忙与王某联系,而此时王某已不知去向。蔡先生立即向警方报案,但一直没有结果。事后,蔡先生从保险经纪公司处看到了一份委托书,上面虽有自己的签名但却是假冒的。
庭审中,蔡先生认为,自己在保险经纪公司处投保时,签署了多份文件,留下了联系方式,但保险经纪公司在处理此次保险理赔时,未经核实确认,便将款项打入王某的个人账户,保险经纪公司应该对其草率处理方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后果。蔡先生还指出,3次事故,他都只是让王某到4S店维修车辆,然后向保险经纪公司报案,代交理赔申请材料,自己从未出具委托书委托司机处理一切理赔事宜另收取保险金。
保险经纪公司则辩称,之前2次事故都是蔡先生的司机王某,持蔡先生的身份证原件、行驶证等到公司处理有关事宜,蔡先生都没有出面。本次事故发生后,当王某要求公司打款给某个帐户时,公司是在收到其提交的有蔡先生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发票和事后补齐的证件后才转帐给王某的个人帐户。
黄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经纪公司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应对蔡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问:保险经纪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蔡先生作为被保险人,享有依法获赔保险金的权利,未经其明确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解交他人。保险经纪公司解付保险金时,明知涉案的保险金解款情形不同于前两次单车事故,特别是王某要求解入其个人帐户而不是蔡先生帐户的情况下,保险经纪公司既未比对委托书上蔡先生的签名,也未通过其他方式联系蔡先生予以核实,且上述义务的履行对保险经纪公司而言并非客观不能。因此,保险经纪公司在解缴保险金时,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存有重大过失,给蔡先生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396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399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406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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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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