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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放弃股份优先购买权声明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3 23:33:01    当前栏目:公司治理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鉴于:

  上海**公司(弃权股东)为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合法股东之一,并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六十五(65%)的股份。

  北京**有限公司(股权出让方)为目标公司的另一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三十五(35%)的股份。

  2004**日,依法召开目标公司股东会,股东同意并形成决议,北京**有限公司(股权出让方)向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三十五(35%)的股份。

  上海**公司(弃权股东)在此声明:

  1.本公司无条件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目标公司章程》对出让股份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2.本公司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决定是无条件的和不会撤消的,并承诺在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的过程中不反悔。

  3.本公司同意就出让相关事宜对《北京**目标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上海**公司(弃权股东)(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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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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