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虽然变更 保证仍然有效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09:42:17 当前栏目:合同变更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2002年2月,徐某向王某借款8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每元每月2.5分计算,并由姜某进行担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徐某与王某于2002年10月进行了协议,将原来的利息降低为每元每月按1.5分计算,但未通知姜某。借款逾期后,徐某未能如期归还,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与姜某偿还借款。在审理过程中,姜某得知徐某与王某变更利息的情况,遂主张自己是对原合同进行的担保,而徐某与王某变更利息是形成的新的合同,且未经本人同意,所以不应再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与王某订立借款协议,姜某作为担保人应对担保的事项承担连带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徐某与王某达成降低利息的协议,虽然没有征得姜某的同意,但是变更后的借款合同并没有加重徐某的债务,而是减轻了徐某的债务,所以姜某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遂判决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某借款8000元及利息,由姜某承担连带责任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zylsw.net/htbg/3136.html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与王某订立借款协议,姜某作为担保人应对担保的事项承担连带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徐某与王某达成降低利息的协议,虽然没有征得姜某的同意,但是变更后的借款合同并没有加重徐某的债务,而是减轻了徐某的债务,所以姜某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遂判决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某借款8000元及利息,由姜某承担连带责任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zylsw.net/htbg/3136.html
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公司法律师姬传生联系方式
咨询姬律师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4A座14楼
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4A座14楼
热门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10-2020 姬传生公司法咨询 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