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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受欺诈有权变更或撤销购房合同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09:42:18    当前栏目:合同变更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今年1月份我以4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张某一套二手房。在我进行装修时,得知2006年张某的女儿曾在该房内上吊自尽。于是我便以此为由要求退房,但张某却辩称自己卖的是房子,不是房子的历史,拒绝退房。请问:我想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张某退还房款40万元,不知法院能否支持我的请求?

    老翟

    老翟同志:

    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有悖公序良俗。按照民俗和生活常识,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所谓“凶宅”确实是人们不愿购买的,这并不是封建迷信,而是朴素观念和善良风俗,对此法律应当尊重并给予保护。同时,房屋的价值除了由建筑成本、交通、地理位置等因素决定外,还有居住环境、人文环境等多种综合因素影响。如果是二手房,购房者通常都会考虑之前的主人、发生过的事件等问题。从生活经验出发,如果你事先知道了上述事实,可能不会购买此房,即使要购买也不会以市场价格购买,很可能要低于此价格。根据来信,张某明知道自己的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却故意隐瞒这一直接影响你决定是否购买的重要信息,从而导致你作出违背你真实意思的决定而签订了购房合同,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据此,你的诉讼请求是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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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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