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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权利义务也变更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09:42:17    当前栏目:合同变更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案例〕被告红星村将15亩果园地及苹果树460棵发包给村民李某和原告王某。合同规定:承包期5年,承包费每年1512元,若有一方违约,按承包费30%承担违约金。后合伙承包人李某不愿再继续承包,原告与被告经协商,同意由原告继续承包果园,增种果树苗,并续签5年(计10年),将原合伙承包的合同转让给原告承包,承包费与前5年相同,该后续合同并经该县公证处公证。5年后因鲜果价格提高,原告经营果园获利增多,引起群众意见。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情况下,单方面终止了合同的履行,把果园发包给他人,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经村委会、乡政府调解无效,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方面解除合同无效,承担因此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简析〕

本案主要涉及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问题。被告与原告经协商签订的后续合同是对原合同的变更,而被告对后续合同的擅自终止则是一种任意解除合同的行为。合同解除只适用于违约场合,适用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情况,而合同终止主要适用于非违约情况。因而,合同被解除后为使当事人间关系恢复到订约前状态,须借助损害赔偿的办法。法律设立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目的就是要保障合同解除的合法性,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根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本案中被告在市场鲜果价格提高,原告经营果园获利增多,承包费过低时,本可以与原告商量变更合同,但其却在未征得对方同意情况下,单方终止合同履行,将果园转包给他人,显然是一种任意解除合同行为,根本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的解除合同理由。因此,由于果园已另承包他人,对原告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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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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