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09:42:18 当前栏目:合同变更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地继受之(《合同法》第88条)。
合同权利的转让和合同义务的转让,只是单纯地移转债权或者移转债务,从而使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由于债权的受让人与债务的承担人并非原债的当事人,故与原债权人或原债务人的利益不可分离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并不移转于受让人或承担人。而在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的情形,债权债务的承受人完全取代原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因此,依附于原当事人的全部权利义务均移转于承受人。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可为全部合同权利和义务,也可为一部合同权利和义务。一部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移转和承受,可因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确定原当事人和承受人的份额。如无明确约定,在原当事人和承受人之间发生连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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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的转让和合同义务的转让,只是单纯地移转债权或者移转债务,从而使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由于债权的受让人与债务的承担人并非原债的当事人,故与原债权人或原债务人的利益不可分离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并不移转于受让人或承担人。而在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的情形,债权债务的承受人完全取代原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因此,依附于原当事人的全部权利义务均移转于承受人。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可为全部合同权利和义务,也可为一部合同权利和义务。一部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移转和承受,可因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确定原当事人和承受人的份额。如无明确约定,在原当事人和承受人之间发生连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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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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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4A座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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