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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期限过长 法院判合同无效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09:44:14    当前栏目:合同效力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本报讯 原、被告两公司签订租房协议书一份,约定租赁期限50年,原告起诉要求确认租赁期限部分无效,日前,北京市西城法院判决支持了这一诉求。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12月28日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将北京市西城区一处房屋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从1994年12月18日至2044年12月18日。原告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确认协议书中关于租赁期限的部分无效。

    被告经法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书和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的时间为1994年12月28日,但《合同法》施行时间为1999年10月1日,基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于《合同法》实施之日的租赁合同的剩余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应认定为无效。此案经过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作出判决结果:判决确认双方于1994年12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中关于租赁期限超过2019年9月30日的部分无效。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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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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