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信息出售房源 法院却判决合同无效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09:44:14 当前栏目:合同效力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明明是一套“解困房”,可卖主陈先生却说成是“安置房”,导致无法正常办理公证手续,最后陈先生也为自己当初隐瞒信息付出代价。前不久,越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纠纷进行判决:撤销双方房屋买卖合同,陈先生退还定金以及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去年10月底,市民孔先生通过房屋中介机构,看中了城西某小区一套房子,双方协商后以48万元成交。不久后,双方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之日,孔先生向房主陈先生支付定金10万元,同年12月10日办理房产公证手续时,孔先生一次性付给陈先生余下购房款38万元,陈先生将房屋交付给孔先生。
合同签订后,孔先生支付了定金,可他去便民中心办理公证手续时,被告知该房为“解困房”,并不是“安置房”。按照我市政策规定:“解困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这也意味着不能办理公证。
“卖给我之前说是‘安置房’,现在变成了‘解困房’,陈先生存在隐瞒信息的事实。”事后,孔先生多次与陈先生交涉,希望处理这起买卖纠纷,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去年12月份,孔先生将陈先生告到越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买卖合同,并要求对方退还定金并赔偿利息损失。在法庭上,陈先生辩称,在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时,他曾告知孔先生此房系“解困房”,没有相关产权证,需要五年后才能上市交易;且签订合同后,孔先生没有如期支付房款,因而要求驳回孔先生的诉讼请求。
为了把事情弄个水落石出,法官调查了中介等3位证人,再根据双方的叙述,最终查明:2009年6月,陈先生因符合住房困难条件购入此房,该房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2010年9月,陈先生将此房挂到房屋中介机构出售,并称“该房屋是村里分的房子,一年多后可以领证”。约一个月后,孔先生将此房买下。不久后,虽然陈先生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因为系“解困房”无法上市交易,引发这场买卖纠纷。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当事人不得在签订合同时隐瞒有损合同对方当事人利益的重大合同事实。本案中,陈先生故意隐瞒其所转让房屋系“解困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的事实,使孔先生在签订合同时对房屋性质未有全面的了解而与其签订合同,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因此孔先生要求撤销合同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该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法官提醒,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一些房主和中介机构急于出售手头房源,存在故意隐瞒信息的现象;而一些买方为了些许便宜,不仔细查看房源背后的真实信息,往往容易引发买卖纠纷。这起案件提醒大家,购买二手房时,应到房管部门查看房源详细情况,再决定是否交易。
去年10月底,市民孔先生通过房屋中介机构,看中了城西某小区一套房子,双方协商后以48万元成交。不久后,双方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之日,孔先生向房主陈先生支付定金10万元,同年12月10日办理房产公证手续时,孔先生一次性付给陈先生余下购房款38万元,陈先生将房屋交付给孔先生。
合同签订后,孔先生支付了定金,可他去便民中心办理公证手续时,被告知该房为“解困房”,并不是“安置房”。按照我市政策规定:“解困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这也意味着不能办理公证。
“卖给我之前说是‘安置房’,现在变成了‘解困房’,陈先生存在隐瞒信息的事实。”事后,孔先生多次与陈先生交涉,希望处理这起买卖纠纷,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去年12月份,孔先生将陈先生告到越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买卖合同,并要求对方退还定金并赔偿利息损失。在法庭上,陈先生辩称,在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时,他曾告知孔先生此房系“解困房”,没有相关产权证,需要五年后才能上市交易;且签订合同后,孔先生没有如期支付房款,因而要求驳回孔先生的诉讼请求。
为了把事情弄个水落石出,法官调查了中介等3位证人,再根据双方的叙述,最终查明:2009年6月,陈先生因符合住房困难条件购入此房,该房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2010年9月,陈先生将此房挂到房屋中介机构出售,并称“该房屋是村里分的房子,一年多后可以领证”。约一个月后,孔先生将此房买下。不久后,虽然陈先生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因为系“解困房”无法上市交易,引发这场买卖纠纷。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当事人不得在签订合同时隐瞒有损合同对方当事人利益的重大合同事实。本案中,陈先生故意隐瞒其所转让房屋系“解困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的事实,使孔先生在签订合同时对房屋性质未有全面的了解而与其签订合同,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因此孔先生要求撤销合同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该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法官提醒,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一些房主和中介机构急于出售手头房源,存在故意隐瞒信息的现象;而一些买方为了些许便宜,不仔细查看房源背后的真实信息,往往容易引发买卖纠纷。这起案件提醒大家,购买二手房时,应到房管部门查看房源详细情况,再决定是否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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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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