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生:我租了一个院子开旅馆,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十年,现在还不到八年。前不久,我从邻居处得知房主已将院子卖给一个开发商,但在这之前房主并未通知过我要出卖房屋。现在我也想购买这处院子,我能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要求法院宣告他们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房主在出卖房屋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作为承租人的郭先生。郭先生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郭先生因房主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他,侵害了他的优先购买权而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