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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侄女卖掉台湾姑妈两套房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09:44:14    当前栏目:合同效力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自己出资购买并使用的两套住房,在浑然不知的情况下被侄女卖给他人,唐女士愤然将侄女晓岑及买受人何氏姐妹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她们之间的房屋买卖无效,确认两处房产为自己所有并过户登记至自己名下。近日,长宁区法院一审审结此案,唐女士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台湾姑妈出资买房

  唐女士是我国台湾地区的居民,晓岑是她的堂侄女,住在长宁区。2002年7、8月间,唐女士与晓岑商量并征得晓岑同意,以晓岑的名义出资购买了位于长宁区的两套商品房。2004年2月,两套房屋的权属登记到晓岑名下,但两套房屋的首付款以及银行贷款均由唐女士支付和偿还。房屋实际交付后,唐女士出资装修并一直使用至今。两套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相关税费凭证和按揭贷款还款账户等也均由唐女士保管,并持续还款到去年2月。

  2009年11月,晓岑以产权证遗失为由,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补办了上述两套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去年1月,晓岑与何氏姐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两套房屋分别出售给姐姐何苓及妹妹何莉,交易价格分别为254.79万元和256万元。其中妹妹何莉向银行申请贷款177万元。两份合同都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1月12日,晓岑将这两套房屋中原本由唐女士交纳的剩余贷款107.9万余元还清。2月7日和11日,两套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至何氏姐妹名下。

  侄女私下卖房转账

  去年1月13日,妹妹何莉向晓岑转账支付77万元作为自己所购房屋的首期房款,之后晓岑又将这笔钱转账返还给何莉,紧接着,何莉再次向晓岑账户转账支付这笔钱作为姐姐何苓购房的首期房款。同一笔钱经过三次转账,完成了两套房屋的首付。3月3日,何莉申请的177万元贷款放至晓岑账户。3月9日,晓岑将177万元贷款中的176万元转入何苓的账户,第二天何苓将钱又转回给晓岑,作为何苓所购房的尾款。至此,两套房屋的房款形式上已基本付清。就这样,两笔资金分别经过三次转账,完成了两处房产购房款的支付。

  去年4月2日,蒙在鼓里的唐女士终于发觉了晓岑的行为,立即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并于6月4日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唐女士称,何莉是晓岑的同事及上司,两套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行情的价格成交,属于恶意串通。因此,要求确认晓岑与何氏姐妹间的买卖无效,确认涉讼房屋为自己所有并过户登记至自己名下。

  晓岑辩解说,当初买房时,首付款确实是姑妈付的,但这是自己向姑妈借的。之后将房屋借给姑妈使用,以每月还贷冲抵当月租金,因此,自己既是登记的所有权人,也是真正的所有权人。自己虽与何莉是同事关系,但双方合同经过公证,房款亦如数真实给付,转回何氏姐妹的钱款是自己以前向她们借的,因此,买卖是真实的。

  经唐女士申请,法院委托房地产估价公司对两套房屋交易时点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结论为两套房屋去年1月8日的市场价值为313万元和299万元,合计与被告间的交易价格相差101.21万元。

  法院认定恶意串通

  法庭认为三名被告之间具有恶意串通的情形,目的在于损害原告的真实所有权。近日,长宁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晓岑与何氏姐妹就涉讼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两处房产归唐女士所有;何氏姐妹应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两处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唐女士名下。日前,3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已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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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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