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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人配偶自行卖铺合同无效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09:44:14    当前栏目:合同效力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新快报讯 记者 杨金霞 报道 夫妻共同所有的商铺,其中一方有权单方面出售吗?最近,李先生买下了这样一间存在产权隐患的商铺,由于未经业主同意,最终合同被法院判决为无效。

  李先生通过房产中介公司购买位于环市东路的商铺,商铺出售人金先生与李先生签订了《商铺买卖合同》,售价为58万元,李先生支付了5万元定金。实际上,商铺的真正产权人为出售人金先生的妻子刘小姐,合同签订后,由于刘小姐反对出售商铺,导致商铺买卖不成,最后对簿公堂。

  不过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商铺是金先生与刘小姐的共有财产,但是以刘小姐名义登记,只有她本人才有权处分涉案商铺,判决《商铺买卖合同》无效。广州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委员会秘书长程磊表示,商铺投资者购买商铺时,应认真审查房地产权证登记的产权人,如果签约人不是登记的产权人,应要求其出示产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果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应取得夫妻双方共同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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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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