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签名私自过户房屋 法院判合同无效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09:44:14 当前栏目:合同效力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案例】
赵老先生分得拆迁安置房屋后,小女儿一家和赵老先生住到一起。前段时间,赵老先生的外孙(大女儿所育之子)因为读书,想把户口迁入赵老先生所居住的这套公有住房。但在打算迁入户口时,赵老先生发现家里的公房租赁凭证不见了。经调查,赵老先生发现小女儿已瞒着自己将该公有住房购买为产权房了,并且产权人登记在小女儿一人名下。赵先生将小女儿告上法院,要求判令小女儿与A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
在庭审,原告赵老先生提供了小女儿曾填写 《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该协议书载明房屋承租人或受配人赵老先生经与本户同住成年人协商一致,同意购买上述房屋,上述所购房屋的房地产权利确定为小女儿所有。该协议书上加盖有赵老先生的印章,签有赵老先生的名字。根据上海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书认定,该协议书上书写的赵老先生的名字并非赵老先生亲笔所签。赵老先生在庭审中称,小女儿购房从未与其商量过,而且自己的印章平时放在家里,谁都可以拿到,该协议书上的印章不是自己加盖的。
【评析】
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赵老先生作为该房屋的承租人,对于该房屋依法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根据本市公有住房的相关规定,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应由房屋承租人与同住成年人协商一致方可申请办理。现被告赵老先生的小女儿购买该房屋产权时,提供给A公司的《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中赵老先生并未签名认可。至于该协议书上赵老先生的印章,赵老先生否认是其加盖,并表示由于其与小女儿一家共同生活,印章并未特别保管。显然赵老先生的陈述符合生活常理,仅凭赵老先生的印章并不足以证明赵老先生对小女儿购买该房屋售后产权予以认可。而作为被告的小女儿在庭审中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其诉讼主张,故法院应认定赵老先生的小女儿的购房行为未获得赵老先生认可。综上所述,赵老先生的小女儿与A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判决】
法院最终支持了赵老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赵老先生的小女儿与A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zylsw.net/htxl/32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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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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