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依土地承包合同颁证 政府登记合法有效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09:44:14    当前栏目:合同效力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本网讯(通讯员 唐道河)   因为自己家中在第一轮土地承包中承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在延包时又被村民小组发包给他人,后被县政府登记到他人名下,村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县政府颁发给第三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在依法查明事实后,判决驳回原告陈晓君、陈晓勇诉讼请求。

    1980年,原告陈晓君、陈晓勇与第三人邓银秀所在的原全州县枧塘乡安德村委第3生产队(以下简称第3村民小组)进行了第一轮土地发包,1988年进行了土地调整,“杨梅塘大岭头各0.2亩”水田及“庙边0.18亩”旱地均由原告陈晓君、陈晓勇家承包。1993年,第三人家开始对争执的水田、旱地进行耕种,并交纳农业税及“三提五统”。1999年,第二轮土地延包发证时,第3村民小组就要求各户将自己所交纳公粮相对应的田、地面积、地名、四周相邻人填表上报。当时第3村民小组与第三人邓银秀的丈夫陈发义(已故)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合同书上载明的水田、旱地面积与陈发义登记的一致。1999年1月1日,被告全州县人民政府根据村委审核后上报的材料,对陈发义承包的水田、旱地进行了登记,并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后第三人家一直对争执土地耕种至今。2011年4月,原告认为被告登记发证错误,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经复议,于2012年5月21日维持了被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被告向第三人颁发被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1999年第三人与第3村民小组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被告在行政登记过程中无权对作为民事基础的承包合同进行实质审查,被诉行政登记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应予以确认。至于第3村民小组是否发包错误,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否属无效合同还是可撤销合同,属民事法律范畴,本案行政诉讼不作处理。因此,依法判决,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zylsw.net/htxl/3222.html
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公司法律师姬传生联系方式
咨询姬律师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4A座14楼
Copyright © 2010-2020 姬传生公司法咨询 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