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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不能以未了事务为由续约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09:47:48    当前栏目:合同终止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小陈是一名销售人员,最近与公司劳动合同到期,由于不想续约,遂进行工作交接。但由于以往业务仍有尾款未收回,公司因此拒绝他的离职请求,并要求他协助公司收回尾款,否则不为他办理离职手续。小陈到劳动法苑网进行网上咨询,恳请劳动法专家帮他出出主意,使他能尽快离职。[协力律师事务所主任陆敬波律师评析]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由于小陈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期满,又不想续约,因此劳动合同期满时小陈与公司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公司以小陈以往业务仍有尾款没有收回为由,拒绝他的离职请求,这是当前许多单位的习惯做法,这种做法在200251日前是可以的。《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关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规定》第二十四条解除劳动合同:1、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完毕的;……”但该《通知》随着《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的废止而失效了。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草案)》审议结果报告第九条:法制委员会认为,解除劳动合同和解决经济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企业可以通过司法或者其他途径解决纠纷。因此在《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已将此类条款删除,并在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劳动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按照《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单位应在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员工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并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友情提示]公司以员工尚有未了事务为由拒绝退工的习惯做法是错误的。公司应当予以办理退工手续,至于员工的未了事务,公司应将其作为经济纠纷,而不是劳动争议,并可以通过司法或者其他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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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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